凡是依法登記成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地區性商會、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均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可成為商會常務副會長,根據二十五條亦可成為常務理事會成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商會與團體會員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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