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星期天上班屬于休息日加班需要以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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