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
2、收養人所處單位、村委會、居委會(三選一)提供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嗣、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主要是為了确定申請人沒有醫學上被判定無法收養孩子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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