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隻需一鍵搜索,任何人便無處遁形,包括一些人的“黑曆史”。那麼人們有權主張在搜索引擎上删除自己的“黑曆史”,被互聯網遺忘嗎?這關乎數據的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顧名思義,就是指要求與自己有關的内容被遺忘的權利。
據《紐約時報》報道,近日歐盟最高法院已裁定Google不必在除歐洲外的全球範圍内執行“被遺忘權”。這意味着,根據歐盟法律,搜索服務沒有義務在全球範圍内執行歐洲的撤銷鍊接申請。
2015年,法國國家數據保護委員會(CNIL)要求Google在全球範圍内删除應該被删除的鍊接。為此,CNIL于2016年以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為由,對Google處以10萬歐元的罰款。随後,Google就該罰款提起上訴,這起案件最終交由歐洲最高法院審理。
當地時間9月24日,歐盟最高法院發布了最終裁決,谷歌隻需将“被遺忘權”限定在歐盟境内的互聯網搜索上,谷歌上訴成功。
據外媒分析,此項裁決謹慎地圈定了“被遺忘權”适用的範圍。
早在2014年歐盟就制定了互聯網隐私法,“被遺忘權”是被界定的核心内容。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用戶有權要求Google等搜索引擎删除他們認為是“過時的、不相關的或無需再被大衆關注的”數據。
換言之,如果某歐盟成員國的公民發現網絡上有他曾經犯罪的曆史檔案信息,他就可以以“過時信息”、“無需再被大衆關注”等理由要求Google删除該内容的網絡連接。
Google在針對此次裁決發表的聲明中表示,“自2014年以來,我們一直在努力實現歐洲的被遺忘權,并試圖在人們獲取信息的權利和隐私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
為此,Google創立了内部團隊審核删除鍊接的請求,大多數來源于法國Google.fr 或意大利Google.it網站。數據顯示,Google目前共收到了超330萬個删除鍊接的請求,其中45%已經被執行。
但是,被删除鍊接的範圍也是有限制的。據了解,Google使用地理位置定位框定了一個圈,圈内地區的鍊接是可以被删除的,圈外則不需要了。同樣以上述例子說明,某歐盟成員國的公民請求删除的曆史犯罪信息隻有歐盟區内的用戶無法看到,其他北美、亞洲等地的用戶仍然可以看到。
Google和其他反對擴大地域範圍的機構,包括維基百科基金會、微軟、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和互聯網自由基金會,認為人們會試圖利用歐洲的規則來抹去其他地方的信息。
歐盟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也支持了這樣的做法。法院表示。歐洲不能将被遺忘權強加給不施行該法的國家。
互聯網時代,公民的隐私權和信息自由之間的矛盾和争議一直存在,各國對此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
據隐私護衛隊梳理,1995年的《歐洲數據保護指令》首次規定了“被遺忘權”的雛形,即“有關公民可以在其個人數據不再需要時提出删除要求,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
2014年的“岡薩雷斯訴谷歌案”的判決宣告了被遺忘權正式被确立為一項民事權利。歐盟法院在該案中确定了數據控制者(包括搜索引擎,例如Google)有義務根據個人的請求删去包括了個人姓名的搜索鍊接,基于這一原則,一旦搜索鍊接是“不充分的、無關的或過分超出使用目的”,搜索引擎服務商就必須删除這些搜索結果。
岡薩雷斯案之後, 歐盟委員會又通過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以及促進個人信息自由流通條例草案》, 要求各國将其融入本國的法律,具體于2018年開始實施。2018年5月25日,被稱為“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條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正式生效,對被遺忘權做了詳盡的說明。
但美國對被遺忘權的态度則較為保守,僅出台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案。2013年10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出台了“橡皮擦”法案,要求Twitter、Google、Facebook等社交媒體巨頭應允許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上網痕迹。
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和博士王苑曾撰文表示,歐美在此問題上的差異,追根溯源,還是源于兩地隐私文化的差異——歐洲崇尚尊嚴,美國推崇自由。
美國更加重視表達和信息自由的價值,因而對“被遺忘權”基本持否定的态度。歐洲認為過時的、不再必要的、過分的個人信息的公開和持續傳播會對個體造成侵害,而美國則認為對個人和公司合法獲得的真實信息的表達應予以絕對保護。
在我國,2014年的“任某與百度公司被遺忘權案”是我國“被遺忘權”第一案。在該案的一、二審法院裁判都認為“被遺忘權是歐盟法院通過判決正式确立的概念,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對‘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亦無‘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
彼時,該案的主審法官陳昶屹曾表示:“被遺忘權”在中國的保護,隻是應然性的存在,實然性的存在可能性很小。換句話說,對于公民“被遺忘”的正當利益會予以保護,但“被遺忘權”不會上升為一項人格權。
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曾在文章中建議,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缺位的情況下,私法不宜随意規定類似于“被遺忘權”這樣的新型權利,過于急切照搬照抄歐洲經驗,而不考慮本土司法環境,隻會讓“被遺忘權”在我國水土不服,反而難以保護主體的利益。
文/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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