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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公交專用車道管理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交專用車道管理,規範城市道路行車秩序,保障公交優先通行,提高公交車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市公交專用車道的規劃、建設、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專用車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車行道内專門施劃的,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線注明或使用其他設施隔離的在規定的時間内供公交車車輛通行的車道。
第四條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車道,施劃标志标線,設置通行信号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管理系統、公交站點,由交通運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實施。
第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上建設公交專用車道,由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道路建設單位落實公交專用車道的标志标線施劃、通行信号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設置以及配套公交站點建設。
标志标線施劃、通行信号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設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點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交車在公交專用車道内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次通行,嚴禁超車、超速;
(二)行經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駛入導向車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應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指揮和調度,不得随意駛入非公交專用車道,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車道時應當減速行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七條 公交車站以及距離公交車站30米以内的路段,非公交車車輛不得停靠。
第八條 在規定的時間内,非公交車不得進入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有下列情況的,可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二)當其他車行道發生交通事故或突發事件,導緻僅有公交專用車道可以通行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在通過事發地點後,應當立即駛離公交專用車道。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開封市交通運輸局
開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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