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七中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在本記分周期内,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2、在上一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3、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内,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号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4、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内,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5、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6、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7、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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