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4、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标的。
6、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内不得轉讓股份。
7、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内,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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