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有承包權嗎?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農村林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自行約定對公益林進行買賣砍伐,經法院審理雙方買賣公益林行為被認定無效,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益林有承包權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農村林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自行約定對公益林進行買賣砍伐,經法院審理雙方買賣公益林行為被認定無效。
2021年11月,原告王某、黎某與被告江華縣某村第三村民小組協商,雙方口頭約定該村民小組的某處集體松木林以4萬元出售給兩原告砍伐。2021年12月,原告微信轉賬及支付現金共4萬元給該組組長楊某,楊某将4萬元按人口分配給了該村民小組的17戶村民。而後,原告通過縣林業局辦理砍伐手續時得知,該地集體松木林被劃為生态公益林,無法獲得砍伐手續,兩原告便向被告主張返還購買的林木款,但被告已将林木購買款分配給該組村民,無法返還給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購買的木材款4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黎某與被告江華縣某村第三村民小組約定将該村民小組的某處松木林進行買賣砍伐,因該片松木林屬于公益林,原、被告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未申請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對松木林約定進行買賣砍伐,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應認定無效。被告江華瑤族自治縣某村第三村民小組因該約定取得原告交付的林木款4萬元應予返還。
國家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制度,根據我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的規定,公益林隻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并且應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未申請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對生态公益林約定進行買賣砍伐,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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