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對未約定利息的法律規定如下,第二十五條: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内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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