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财産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産生的債務。而夫妻之間婚前欠款,是在婚前就已經形成,婚後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産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後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用夫妻共同承擔,而是由債務人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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