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被公司開除合法嗎?【案情介紹】2013年3月1日,陳某入職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陳某原崗位撤銷,公司與其商讨調崗事宜,未果,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員工拒絕調崗被公司開除合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案情介紹】
2013年3月1日,陳某入職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陳某原崗位撤銷,公司與其商讨調崗事宜,未果。
2015年12月15日、16日,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先後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陳某新的工作崗位和内容,職級、薪資不變。陳某均予以拒絕。
2015年12月22日,陳某與公司總經理就調崗問題進行談話,因語言激烈,情緒激動,經理言談中涉及“滾出去”,故陳某認為經理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勞動。
2015年12月24日,人力資源主管向陳某發送電子郵件要求其上班并進行工作交接,未果。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陳某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理由為曠工。
陳某認為其不服調崗決定,且經理說“滾出去”,故未再提供勞動,但系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法官說法】
我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就陳某調崗事宜有過協商,但因其不同意調崗而未果。陳某在與經理的談話過程中涉及調崗事宜,但無法顯示經理有辭退陳某的意思表示,陳某因不服從調崗而據此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進而不再提供勞動的行為構成曠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故我院最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如果對工作崗位的調整有異議,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主張權利。但此期間,勞動者仍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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