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在制定村規民約時,不僅要全體村民讨論,要廣泛征求多方意見,使其條款更加合理合情合法,要改正以罰代管的粗暴思維,提升村規民約的公信力與執行度。
村民自治是我國法規明确的村組管理模式,全體村民經過讨論制定村規民約,根據現實情況管理本村事務,這是一種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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