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别法人三類。
依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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