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别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衆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行為人隻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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