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即下落不明,不明去向。
如果是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可以随時報案。但是如果自願離家出走有聯系,沒有危險的,應該不會受案。
《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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