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執法指持心公正無私地執行法律法規可以用來形容司法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偵查: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檢察: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審判: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監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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