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并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但是物業公司無權采取斷水、斷電的措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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