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知,春節法定假即使是休假期間,也應給工資。所以,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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