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權最初為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确認,其中包括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有權享受科技進步及其應用所産生的收益,及有權使其著作受到保護等。
經濟權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包括财産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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