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這一官職是在宋朝設立的,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
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是兼行政與監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知州向下屬發布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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