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微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手機号碼采取技術偵查手段。這個手段可以追蹤你手機的位置(既使關機也沒有用,一樣能追蹤到),監聽你的通話,攔截你的微信。在啟動技術偵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時間内,你的通話和微信内容(無論收發)都會被保存到一個為了提供通信服務公司的計算機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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