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專員級别為市廳級,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一把手,行使的權力與地級市的市長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其任務是代表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督促、檢查、指導所屬縣、市、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并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該制度延續至今。
90年代以來,許多省、自治區實行“市地合并”改革,采用“市管縣”的體制,行政公署逐漸減少。目前,全國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的數量隻有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内蒙古自治區四個省和自治區的12個地區行政公署和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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