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确定為不稱職的。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适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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