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和當地的旅遊局和工商局聯系。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币。國内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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