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内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複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緻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内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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