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居住權的轉讓問題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一般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就會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進行賠償,對于符合善意取得該财産的确認其買賣關系有效,對于不符合善意取得。要見的确認其買賣關系無效,如果買受人在買受,公有居住權的時候,為善意無過失則采取犧牲他人共有。利益而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則的立場。确認買賣關系為有效,否則的話确認合同無效将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則應雙反第三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因此隻有确認合同有效,才能真正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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