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夫妻共同房産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以共同财産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夫妻雙方的财産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雙方的共同财産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并且沒有明确表明是贈與哪一方也為共有房産。
7一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财産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财産增值收益,是共同财産。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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