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休産假期間,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産假。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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