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使用證是劃撥的,需要經過辦理相關手續以後才能交易。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用地使用權的并非不能轉讓、出租、抵押,隻是權利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的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産權證明;
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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