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用協議與車輛買賣合同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關系,兩者并沒有必然聯系。
所以隻用再重新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即可,在車輛買賣合同中涉及車輛交付的條款,可以指示延續之前的借用協議作為交付依據,其他的買賣價格,過戶手續辦理,交易手續費用承擔,違約責任,車輛買賣雙方可以協商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96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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