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内,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内,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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