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到期後的處理程序有: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内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布并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您本人最好是盡快前去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該類手續一般為轄區派出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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