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2、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銷後,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3、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相關的文件。
4、在公司注銷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注銷時,必須進行财産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拟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讨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确認。
6、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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