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
2、特殊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第42條規定,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的,涉及不動産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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