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3、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4、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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