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産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緻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争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拟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