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緻意見的,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雖自願離婚,但對于子女撫養和撫育費不能自行達成協議的;
(3)雙方雖自願離婚,但對家庭共有财産的處理達不成一緻協議的;
(4)雙方雖自願離婚,但因其他糾紛(如債權債務歸屬、公房由誰繼續租賃等等)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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