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舉辦者、培養目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内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3、資産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産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産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産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籌設批準書;籌設情況報告;學校章程、首屆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資産的有效文件; 校長、教師、财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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