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包修期内經兩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憑借包修記錄可以申請退換機,退機需要按折舊處理,換機可以更換不低于同類機型的産品。
《消費者權益法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内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據此,消費者可以根據手機修理的次數,決定采取維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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