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不可向外售房。首先,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若購房者遇到這種情況,可根據具體條例進行合法維權。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如果出現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對外售房的條件可先找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約定支付賠償。
如果雙方達不成一緻,主要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也可向當地房地産經營主管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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