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争議時或者需要确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原告應當具有行為能力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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