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但注意要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34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标注冊申請人。
商标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