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細節性。
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
3、在格式合同雙方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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