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