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産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結婚證;
2、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确權);
4、縣級以上房産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産後的私房産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确權)。
持以上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應當準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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