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隻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确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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