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兩年後可以注銷戶口。失蹤後由失蹤人員家屬或單位、村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人員死亡,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後,才可以注銷戶口。而法律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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