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道債務人現住址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據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證據獲得法院生效判決後,可以依法對抵押房産進行拍賣,拍賣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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