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内容核對無誤後,将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在前往辦證時,應攜帶居民戶口薄、兩張本人彩色相片和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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