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
基本上達成一緻的處理意見,法院會本着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
二、對于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為無債的情況:
通常的處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不舉債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三、隻有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
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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